何晟: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要与城市终端处置设施规划相匹配

首页    专家专栏    何晟: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要与城市终端处置设施规划相匹配

    何晟,男,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现任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副处长,苏州市姑苏高技能重点人才。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17项,负责或参与编制行业和江苏省城建行业标准3部。从2008年开始参与并负责苏州市环卫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及运行工作,目前已建成了基本覆盖苏州市环卫作业、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垃圾分类等方面的环卫信息化系统16个。承担了《苏州市餐厨垃圾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信息化监管研究》、《苏州市“智慧环卫”管理信息平台》、《城市典型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全过程管理系统开发与应用示范》等省部级科研项目,并主持编制了《苏州市智慧环卫发展规划》。


何晟副处长认为,要改变居民的习惯,要么有正面的引导,要么有强制的惩罚。实际上,物质奖励对习惯的改变作用有限,当居民对奖励形成习惯以后,没有奖励就难以持续。除了广州、南京等少数城市之外,目前,很少有城市有对居民不分类进行处罚的法规。而且即使有了法规,由于垃圾分类涉及每一个家庭,居民普遍有“罚不责众”的心理,实际处罚方面也面临着取证困难的问题。因此,采用强制惩罚的方式来改变居民习惯,效果未必好。采用公共机构和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相对来说可操作性更高一些。


“垃圾分类效率”较难有一个量化的方法。“效率”通常指工作产出与投入之比,“垃圾分类效率”可以说是垃圾分类所取得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开展垃圾分类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比值。在短期内,由于垃圾分类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员和资金,全链条上来说,难以获得直接经济效益(增加了某些企业的经营范围,可能会产生部分经济效益),而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估难以量化。


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要与城市终端处置设施规划相匹配,仅仅有分类、收集,却没有终端处置环节,就违背了垃圾分类的初衷,分类后的垃圾也达不到有效处置目的。处理设施布局除应充分考虑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原则,如方案中提到“尚未建成餐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可暂时不要求居民对厨余‘湿垃圾’单独分类”,即体现了垃圾分类收运要与终端处置环节有效衔接的理念。此外,还应考虑垃圾的类别、属性、运输方式、终端处置设施的地域环境承载能力等。对于已有分类处置终端的城市,尽可能有效利用现有的处置资源;对于需新建的,可考虑不同种类垃圾分别建终端处置产业园的模式进行布局。


2017年4月12日 14:14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