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征求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征求意见稿)》意见!
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4]67号)的要求,现征求由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牵头起草的产品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8年3月4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联系人: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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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年1月30日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T 19095-2008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本标准与GB/T 19095-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
--修改了原标准的标志类别构成(修改见表1,2008年版表1)
--修改和增减了标志、术语及其定义(修改见表2序号1、2、5、6、7、8、10、11、16,2008版见表2序号1、2、6、7、8、9、10、11、13;增加见表2序号3、4、9、12、13、14、15、17、18、19、20、21、22、23、24;删除了2008年版表2序号3、4、5、12、14);
--调整了表2中标志序号的次序;
--删除了附录A中的第A.2条“垃圾容器设施宜使用的颜色”内容;
--附录A彩色标志示意图做了相应的修改。
--增加了附录B“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标志示意图”内容,包括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颜色、规格、标志尺寸、标志参考示意图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附录A和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镇环境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上海奥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金亮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劲松、田光、张丽、刘艳平、蒋叶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的源头分类。
2.一般规定
2.1 本标准的标志由大类、小类共二十四个垃圾类别标志组成,类别构成见表1。
2.2 两个类别的标志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并根据加贴标志的主体的颜色使用表2或附录A的标志。
2.3 标志应按规定的名称、图形符号和颜色使用,英文名称可根据需要取舍,但不应在标志内出现其他内容。
2.4 在使用时应根据识读距离和设施体积确定标志尺寸,但应保持其构成要素之间的比例。
2.5 使用过程中标志应保持清晰和完整。
2.6 标志的中文字体为大黑简体。英文字体为Arial粗体,字号比中文名称字号小一号。
3.标志
具体标志见表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彩色标志示意图
A.1 彩色标志颜色
标志的奶黄色色标为y10(PANTONG 607C),浅绿色色标为c40 y27(PANTONG 557C),红色色标为m100 y100(PANTONG RED 032C),黑色色标为k100(PANTONG BLACK 6C),白色色标为k0。
A.2参考颜色示例见表A.1。
附录B:(资料性附录)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标志示意图
B.1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颜色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使用的颜色:废品及可回收物类垃圾容器为蓝色,色标为PANTONG 647C,有害类垃圾容器为红色,色标为PANTONG 703C,易腐类垃圾垃圾容器为绿色,色标为PANTONG 356c,其他类垃圾容器颜色为灰色,色标为PANTONG 5477C。
B.2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规格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一般选用120升、240升规格。
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规格可按垃圾类别自行设计。
B.3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采用标志尺寸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标志应粘贴在容器的正面,标准分类收集容器应采用标志尺寸如下:
分类收集容器 | 容器尺寸(mm) | 标志尺寸(mm) |
120L | 540*460*600 | 270*405 |
240L | 720*600*950 | 300*450 |
非标准分类收集容器,可将标志等比例缩放,但应保持标志清晰醒目。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尺寸和规格可根据实际操作中进行调整,标志尺寸根据收集容器正面面积进行调整,标志尺寸面积不小于正面面积的60%。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标识设计为夜光型等,以便于夜间区分收集容器类别。
方案一:
方案二: